中国古代国家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了“采风察情”“敦俗化人”“纾难济困”三大治理实践,这些实践在客观上巩固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内在凝聚力与社会基础。中国古代国家通过“采风察情”“敦俗化人”“纾难济困”三大治理机制,构建起一套涵盖信息沟通、道德教化、危机协同的治理体系。该体系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政治传统、“家国同构”的社会逻辑与“和而不同”的包容原则,为历史上大规模社会整合与国家持久统合提供了制度支撑与文化根基。当代语境下,厘清传统社会服务于统治秩序的“以民为本”与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本质差异,始终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基本理念,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社会根基。传统治理智慧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能够在传承历史经验的同时,为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有益启示。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赋能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逻辑基础,在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之间存在着路径与方向的逻辑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本途径和重要内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则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根本方向和价值归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出台,不仅是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需要,还是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的需要。在为依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规范依据和制度支撑的同时,该法将从目标、制度、实践、保障等多维度全面赋能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目标层面,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方向指引;在制度层面,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制度依据;在实践层面,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指明实践路向;在保障层面,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筑牢监督约束屏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全面实施,必将有力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走向深入。
汉藏羌彝走廊“神判”向“人判”的演变,表面上是纠纷处理方式的变迁,实质上关涉多民族共同法律文化在现代法治语境中的性质界定。既有研究多聚焦单一民族或局部区域,对民族走廊共同法律文化的整体结构及其现代意义揭示不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视域下,长期形成的公正处理、第三方居中评断、群体认可与关系修复等共同性因素,已不能仅作为历史文化现象加以理解,而应在现代法秩序中重新界定其规范性质。共同法律文化既非正式法律规范,也非纯粹地方性文化遗存,而是在社会事实、治理资源与补充性规范之间实现现代转化。汉藏羌彝走廊“神判”至“人判”的考察,揭示了民族团结进步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所依托的深层法律文化基础。
<正>法治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坚实保障,也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进入新阶段。这部法律的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理论与实践成果的系统集成,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法治升华。
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的认知,从建党初期采用共产国际民族纲领,到独立自主探索形成符合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的自觉中华民族观,其叙事话语历经演变但始终站在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与根本利益一致性的主轴之上。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立足强国建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任务,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共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以“五个认同”为核心话语的中华民族观,赋予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观以新的实践内涵,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理论成果。由此,立足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民族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所经历的历史时期,梳理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观叙事话语的演变过程及其相关政治、学术背景,并从认识论上厘清其理论渊源和实践内涵,进而阐释以“五个认同”为核心话语的中华民族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这一新时代命题的实践活动。
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民族地区的具体实践,在国家治理格局中具有特殊战略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为新时代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当前学界对二者耦合逻辑、法律功能定位及实施困境的系统性研究仍有不足。该法与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在理论根基、价值目标、实践机制上深度耦合,具有价值引领、规范治理、促进发展、安全保障四重核心功能。针对该法在民族地区实施面临的规范适配性不足、治理模式冲突、法治服务供给失衡、风险防控复杂等现实困境,应从完善立法适配机制、化解治理模式冲突、优化法治服务供给、构建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四个方面构建实践路径,推动法治与治理深度融合,助推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
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二者存在显著的物质性区隔与文化资本区隔,致使社会普遍形成“城市先进—乡村落后”的固化认知。在鄂西南民族地区L市M镇等地,避暑导向型人口反向流动正在通过空间实践重塑城乡关系和城乡认知。民宿空间作为城乡文化交融带,推动村民与市民深度互动。留守村民的城乡认知可被归纳为三种主要的认知形态:依托拟态环境与中间人经验建构的区隔型认知,浅层次,直接接触状态下的祛魅型认知以及深度融合状态下的重构型认知。“区隔、祛魅、重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时序递变,而是基于不同接触深度归纳出的三种认知类型学框架。其中,重构型认知并非所有留守村民的普遍状态,而是典型地发生在深度参与民宿经营、与市民形成长期互惠性接触的村民群体之中。民宿为村民提供了群际接触的最优条件,即平等的地位、共同目标与制度支持等,村民基于市场互补、知识技能互补与文化互补等互惠性接触,逐步建构起“城乡差异互补”的认知,实现了经济、政治、文化维度的主体性成长与复归。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一部致力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国家立法,对于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机制等方面意义重大。梳理民族团结进步既有地方立法可以发现,尽管各地已展开诸多有益探索,但仍存在操作性不强、体例相似、缺乏全局性和前瞻性、难以形成合力等问题。立足于国家视野,这既是地方立法的固有局限,也源自其与国家立法的重心不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及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宪法为基础实现法治统一,并将其定位为一部促进型法律,旨在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致力于维护全体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逻辑,体现了从地方立法到国家立法的视野提升、民族政策与立法文本的有机融合、权责的体系化构建,以及立法的系统化衔接。该法的正式出台,必将推动地方立法的优化和相关理论研究的勃兴。
文化生态理论强调文化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动态互动与共生关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与活态传承提供了系统性视域。漆器技艺在当代发展中面临技艺传承失序、文化价值失衡、现代审美断层等多重生态困境。从文化生态理论视域切入,聚焦影像这一关键媒介,可论证漆器影像化传承在维系其文化生态平衡中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漆器影像传播实践的历时性表明:传播内容呈现从文化抢救到文化守护的转变,传播方式从被动观看转向沉浸体验,传播主体则从民间手艺人跨界转型为网络红人。这些嬗变共同构成漆器文化在数字生态中的再生产过程,并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要求紧密相连。漆器影像传承的优化与再生产需在内容层面坚守文化价值与创新叙事范式,在参与层面深耕体现文化主体性的“主位”影像,在技术层面善用新型传播技术以建构跨界融汇的体验场景。漆器影像的创造性转化,可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动载体。
在数字媒介深度嵌入社会运行与文化生产的背景下,体育赛事媒介化日益成为形塑社会认同与重构共同体想象的重要机制,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挥了“认同再造”的关键功能。以贵州“村BA”为典型案例,体育赛事媒介化以普适体育精神激活文化认同基底,借文化符号并置推动民族认同融合,并通过媒介仪式塑造实现国家认同的时空升维,形成了认同递进的再造逻辑。然而,由于信息流量、商业资本、技术鸿沟等结构性张力的存在,该过程潜藏着传播异化、组织冲突、时空错位等风险,削弱了认同再造的实效。需通过构建认同导向的协同治理框架、创新多维互嵌的叙事体系、涵养健康可持续的传播生态等加以引导和规范。